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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唤是什么意思
释义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传唤的种类和程序:
    1、口头传唤
    本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因此,口头传唤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治安案件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现场被发现的,包括公安人员当场发现,也包括被侵害人的亲属或在场公民检举揭发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离去被抓的。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被传唤人不得拒绝。公安人员在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时,仍然要向其讲明身份,必要时出示工作证,然后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取证或裁决。
    2、书面传唤
    书面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使用《传唤证》,命令其于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方式。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传唤方式。除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外,其他情况必须书面传唤。采取书面传唤时,人民警察要签发公安机关的传唤证,然后直接或间接送交被传唤人。被传唤人收到传唤证后,必须在附联上签名和注明收到的时间,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随传唤证到案或者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到案。回执由送证人带回后入卷。 《传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传唤理由、指定到达时间与地点、填发时间等,并由办案人、批准人、填发人签名。 《传唤证》除存根外一式两联,一联交被传唤人,一联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强制传唤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执法活动。无论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被传唤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都不能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否则,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到案,以保证传唤的执行。 根据本条的规定,强制传唤的必备条件有: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二是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具备时,公安机关才能进行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强制传唤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实践操作中应严格遵照以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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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