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实名信息犯法吗 |
释义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将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涉及个人隐私和安全。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表现形式包括买卖个人信息和非法收集。公民应保护个人信息,如发现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法律分析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出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顾名思义就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了。 公民的个人信息虽然与公共利益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但是它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以及学习或者是工作的经历等等。对于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侵犯的客体比较严重。 2.出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具体来讲,在一些行业,很多单位会进行这种信息的买卖,例如在教育行业或者是电信行业等等。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单位都会集体地进行个人信息的倒卖,也会有这些单位的一些管理人员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员一个人的名义进行倒卖。这些都是要被法律所惩罚的。 3.这个罪名的客观表现可以表现为买卖个人信息或者是非法的收集个人信息等等。 手段必须是违法的行为才可以,如果通过合法的途径或者是国家有必要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话,不认定为犯罪。在这种罪名当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收集的过程当中是合法的,但是在合法的过程之后又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贩卖。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出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表现形式的。 所以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买卖个人信息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种非常典型的表现形式,当然属于这种罪名。其次,我们也介绍了关于这种罪名的犯罪的课题,以及犯罪的行为和主体等等,这些是此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也要有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意识,如果发现某些单位会过人在出售或者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话,一定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结语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及个人安全,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严惩。罪行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包括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表现为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等手段。我们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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