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该条规定,偷税行为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偷税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累计计算和按最高百分比确定。同时,对于多次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可以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然而,在实际认定犯罪时,需要严格确定偷税数额,因为这关系到最终的刑罚量刑。 法律分析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其中,三次偷税行为是否可以无限期地计算?第三次偷税究竟应达到多大数额才予以刑罚处罚?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逃税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1条,对于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此,《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数额都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现实中,不是人人都能够构成逃税罪的,即使有相关的偷税逃税行为,但实际的主体不符合要求的话,则也是不能认定为此罪的。而在具体认定犯罪的时候,需要对偷税数额进行严格的认定,这毕竟是关系到最终量刑的问题。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刑法》第201条明确了偷税行为的构成要素和惩罚标准。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逃税罪)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犯有偷税行为,但每次数额都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在实际认定犯罪时,需要严格认定偷税数额,这对最终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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