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漏税罪行的法律制裁标准 |
释义 | 文章主要介绍了偷税罪的刑事处罚标准、企业常见的六种偷税手段,以及逃避缴纳税款与漏税的区别,同时还解释了《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摒弃了“偷税”概念,采用了更加准确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并对逃税手段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 法律分析 一、偷税漏税超过多少万可以判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企业偷税漏税的六种常见手段 1、利用“四小票”虚假抵扣税款; 2、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3、利用普通发票虚列成本税前扣除; 4、利用“三账”偷逃税; “三账”是假账,两本账和账外经营的简称。“三账”既有实体“三账”,也有虚拟“三账”即部分或全部地隐瞒税基。 5、无证经营逃税; 6、利用“真形式假业务”骗税。 三、要注意区分逃避缴纳税款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逃避缴纳税款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逃避缴纳税款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结语 合理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而逃避缴纳税款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偷税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常见的逃税手段包括虚假抵扣、假账、无证经营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我们也要注意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的区别,前者是故意行为,后者是无意之失。新刑法对偷税罪的表述也更加准确和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在税收领域,我们应秉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共同建设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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