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 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和法律义务如下: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有拒绝辩护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义务:律师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据,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律师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