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就业促进法》,工伤后的职业转换费用和劳动保障补贴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具体如下: 1. 职业转换费用:工伤人员因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转换职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业培训费、考试费、培训津贴、交通费等费用。职业转换结束后,还可以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职业转换费用和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的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 劳动保障补贴: 工伤人员在规定的疗养期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劳动保障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疗养期结束后,工伤人员还可以按照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贴。劳动保障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贴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后伤残程度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技能或者重新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职业培训费、考试费、培训津贴、交通费等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工伤职工完成职业培训后,可以申请就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数额为10000元。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有残疾的工伤职工,按照所在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工伤发生当年度开始,一次性补助三个月;治疗已结束但尚未脱离疗养期的伤残职工,每月享受劳动保障补贴;在规定的疗养期结束后,伤残程度为六级、五级、四级和三级(不包括精神疾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糖尿病等慢性病引起的伤残),还可以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领取伤残补贴。 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在疗养期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助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用。工伤职工在规定的疗养期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保障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