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理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单位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免税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