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释义 | 自2016年以来,我国网络主播、MCN机构快速发展。尤其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2020年开启了“全民直播”的时代,2022年直播电商市场则异常火爆,网络直播市场达到历史新高,被称为拥有数千亿市场的新兴产业。此外,随着人社部互联网营销师列为新型职业,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应届毕业生选择将网络主播作为职业方向。网络直播的市场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尤为突出的是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究竟为何种法律关系? 笔者通过梳理大量的司法裁判及结合自身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案件发现绝大多数传媒公司和主播之间采取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实践中对于《独家合作协议》性质的认定却存在区别。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 【案例一】广东高院2022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10期公报案例: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原告李林霞与被告漫咖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账户,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成为了漫咖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漫咖公司则为李林霞提供提供优质推荐资源,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在主播的过程中,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直播吸引粉丝在平台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与,直播平台根据与李林霞、漫咖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漫咖公司,漫咖公司根据与李林霞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李林霞,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其中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后李林霞以未签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摘要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案例一中,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虽然该合同名为经纪合同,但符合劳动合同的认定要件,李某与传媒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而案例二,李林霞的收入来源于直播打赏,公司只是代为收取支付,不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对于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4日发布的第179号指导性案例则给出了事实优先原则、合同实质原则、从属性二要件构成的劳动关系裁判标准。从属性是对劳动关系实质的抽象,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个要件。其中人格从属性意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给付劳务,劳动过程处于受拘束状态。经济从属性意指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给付劳务,获得工资报酬,并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模型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以法定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并据此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清晰表明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或者双方合意不是劳动关系,就需要基于已发生的劳动事实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不是以劳动合同为名,但合同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合同必备条款,就需要基于合同约定的实质判定合同性质。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系,进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以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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