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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和文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释义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有而应运而生。很多相关联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具体案情:
    王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王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为王某提供网络主播的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作期间,某文化传播公司为王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王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公众活动,全权代理王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可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王某有权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了解直播收入情况并对个人的形象定位等事项提出建议,但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王某直播的内容和时间均由其自行安排,其每月获得直播平台后台的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 ,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5000部分由公司和而王某按照四六分成。
    2019年因直播收入较低,王某单方解除了《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不存在在劳动关系,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综上,本案中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人身隶属性,经济依附性,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
    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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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1: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