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这些行政级别的划分并非一日之间就定下来的。在中国历史上,行政级别的划分和管理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例如,清朝时期设置了书院、府、州、县等行政级别;中华民国时期则改为设立省、道、府、州、县等行政单位;新中国成立后,又经历了多次改革调整。在不同历史时期,各级行政单位的名称、划分和权力范围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例如,195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县设县委、县人民政府,市设市委、市人民政府,区设区委、区人民政府。此后,经过多次调整,行政级别逐渐趋于稳定。当前,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这些行政级别的划分和权力范围均已明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每个行政级别最早确定时间并不存在统一的答案,需要具体分析各个级别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林区、特区、办事处、乡、民族乡、镇、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