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
释义 | 8月20日上午9点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张志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四川省高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告诉记者,“希望严惩凶手,这是我们的诉求”。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审结果依旧是死缓,将继续上诉。 四川高院再审张志军故意杀人案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灭门,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家属要讨回公道》报道显示,四川省高院生效裁判证实,2019年1月10日,张志军与女婿一家三口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持刀将女婿邹某、女婿父亲邹某海、女婿母亲杨某芬三人杀死。同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志军“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数刀,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军上诉后,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对于这起“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二审宣判,认定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亲属对这一结果表示不能理解,要为被害人一家“讨回公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社交媒体引发关注。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法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 8月20日上午9点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张志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庭审,被害人杨某芬的哥哥、邹某海的姐姐及两个弟弟四位直系亲属参与了此次再审庭审,庭审预计将进行一天。 庭审焦点: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和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表示,从未听姑姑提过表弟邹某婚姻存在问题,案发之前,邹家家属对于邹某一家与张志军一家相处是否出现过矛盾并不清楚。关于他们的家庭纠纷,均为案发后从被害人手机资料以及被害人的同事、邻居处得知。 8月20日,杨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今天庭审的焦点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诉讼代理人将从张志军女儿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是否应该采信、张志军是否有预谋有计划杀人、张志军自首是否成立、其自首是否足以从轻处罚等四个方面展开辩护。 2020年2月3日,张志军的女儿、被害人邹某的妻子、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二人的儿媳妇张瑜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称逝者已矣、存者偷生,鉴于张志军生前对自己年幼的孩子悉心照顾,“慎重决定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邹某与张瑜二人的孩子、案发时年仅1岁半的邹某桐作为谅解人出现在该谅解书中。 二审判决中,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定,“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采信了张瑜出具的谅解书。 杨女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张志军被逮捕后,张瑜本人和律师曾联系邹某大姑、邹某二舅等人,希望邹家家属能够出具谅解书,“我们无法原谅、不能原谅、也永远不会原谅,更不会为其出具任何形式的谅解书”。对于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杨女士认为,“那就是女儿救父亲”。 杨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希望严惩凶手,这是我们的诉求”。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审结果依旧是张志军被判处死缓,将继续上诉,“宁可倾家荡产,我都要干”。 截至发稿,记者曾多次联系张瑜及其家属,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所谓再审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但是否改判不能按概率计算,而是根据新证据的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等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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