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