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中介应负何责任与义务? |
释义 | 中介机构在房屋租赁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承租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并介绍租赁机会,承租人需支付中介费。若承租人绕过中介直接与出租人签订合同,违反合同。出租人委托中介公司寻找房客时,出租人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承担法律后果。中介机构需承担职员过错造成的损失,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中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承/出租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向承租人报告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和中介机构根据中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同时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介绍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应当向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承租人绕过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签订合同,想省下中介费,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出租人和中介机构也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他们是授权委托的关系。2、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中介机构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起到了重要的居间作用,根据中介合同,中介机构有责任向承租人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因中介机构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绕过中介机构直接签订合同以规避中介费。法律客观地规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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