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享受遗属补助的情况主要包括:
 1.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经成年(年满18周岁)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就业的;
 5.死亡的;
 6.参军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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