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新个税法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率级距,改革后工资所得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仍保持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但对每档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优化,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依据新个税法,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