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遂宁一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五年六次诉讼,经我所代理最终获胜诉 |
释义 |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张女士与前夫李先生于2000年左右在沿海工作,夫妻二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承租协议,约定由张女士与李先生租赁承包会所,按月支付租赁承包费,合同签订后以对方当事人多次要求二人签订还款计划、欠款协议、借条等合同。并要求在其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上其名字,以便对其债务进行担保。签订还款协议后,对方当事人当即到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保全了当事人A女士的财产,因案件跨度时间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较大,案件经历一审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发回重审。重审程序中,在张女士未到庭、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形成了调解书。张女士又申请再审及二审程序。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进行了执行和解,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 2022年张女士突然接到二审法院的通知,要求其参加该案的再审听证会,案件可能会再审。张女士准备委托我所代理再审案件,在了解案情后,因案件时间久、争议大,属于疑难案件,经研究决定由邓显峰主任组建律师团队进行代理,在二审法院已经确定再审的情况下,依法拒理力争,最终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二、法律分析: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完毕。 执行和解是建立在法院强制执行基础上的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变通执行,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执行和解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表现方式之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目标完成,执行程序终结。这也和《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和第234条契合。 (二)、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发现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申请再审权利,裁定终结审查。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和解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案件全部法律关系均已完结和达成新的平衡,司法程序也已经走完,已经没有申请再审的余地和必要 (三)、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发现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就申请再审权利作出明确约定,裁定终结审查。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寻求保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和落实。要求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首先要面对和解协议的“反悔”,违反诚信。同时,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过程,允许当事人反悔,对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人不公平。 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和解和履行,不仅仅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含了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对申请再审权利的处分 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南充律师)提示:当事人的应诉行为,不仅涉及实体权利的行使,也包括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处分权利时候要明确处分的是何种权利,指向要明确。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都是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代表的是公权力,不能任由当事人随意反悔;当事人也不能任性浪费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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