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贩毒最轻的处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参与贩毒最轻的处罚是怎样的? 参与贩毒最轻的处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贩毒罪定罪证据如何认定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对缴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源不清,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 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无论数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贩毒罪的证据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不存在对毒品数量的认定了。 有人贩毒无疑就会有人吸毒,毒品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在发现他人确实有贩毒的行为时,若是不加以制止,难免会使得吸毒者的身体安全受到危害。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由于贩毒、吸毒而家破人亡的案件,故此我国刑法直接规定,贩毒行为被认定之后,是会被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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