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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释义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居间人约定自己不负违约金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委托人规避居间人自行与居间人介绍的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了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报酬的损失,因此,居间人主张委托人赔偿可得报酬损失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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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