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海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时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一、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 二、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 二、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