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从法律分析深圳交通局不予公开“前局长孙女炫富”调查结果?
释义
    这两天,关于深圳交通局“前局长孙女炫富”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当然了,这个进展并不是事件有了处理结果,而是有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请公开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深圳市交通局出具答复函,对相关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这里我们不对该事件进行评论,只讨论本次信息公开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作为吃瓜群众能否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来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果交通局内部对该前局长进行了调查,形成了一定的材料,也是属于内部管理行为,确实上升不到政府信息的程度。所以,在申请公开的信息都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真的走不通。
    我们再来看看交通局的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答复方式:(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深圳市交通局在答复时选择的方式是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而不是第(四)(五)项,说明了该局确实对相关事件进行过调查,也形成了一定的书面材料,相关材料应该是存在的;另外,该局并没有让申请人到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公开,因为纪检部门办案过程中肯定不会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总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可能是有问题的,交通局的答复虽然看起来有些傲慢,但理由其实还是充分的。
    当然了,“前交通局长孙女炫富”作为一个吸引了众多网友目光的网络大事件,即便调查结果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通报调查进展,而不是藏着掖着,引起网友更大的猜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8 23: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