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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案件是不是必须经过二审
释义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一审和二审。对于案件是否要二审,与当事人想不想要上诉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上诉也需要符合相关条件,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一、一般诉讼流程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见收费标准。(2)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公诉案件、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立案庭在案件立案的次日内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二审案件办理程序: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材料交相关业务庭。注意刑事案件一个半月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案件三个月(不服裁定的上诉审限为30日)(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件;不服本院一审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立卷审查处理。
    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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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