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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乡规划法对2008年前违建的标准?
释义
    律师解答:
    2008年前建成的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与认定,不论是在什么时候,都需要以法律原则与事实为出发点。但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这些建筑不应该被当作违法建筑来处理,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八类建筑物包括:1、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不齐全的。2、在土地规划调整前修建的建筑。3、08年前建造、扩建、翻建的建筑物。4、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进行买断的。5、被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情况下的建筑物。6、在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7、通过补办手续将建设许可证获得的。8、通过招商引资且通过政府审批的建筑物。今天我们要讲到的就是第三种,08年前的房屋不算违建,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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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