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州一乘客在公交车上突然晕倒,司机赶紧停车上前去查看,同时拨打了120,然后停车等待120的到来。但是其他乘客认为应当先把车开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急救,可却遭到了司机的拒绝,坚持要等120来。没有办法,患者的母亲打车将其送到医院,后经过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患者的母亲的认为因为公交司机,等待的六分钟之内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导致患者死亡,便将公交车司机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50万元。 这里说一下,在医学上有一个黄金三分钟的说法,如果在这三分钟之内得到有效救助的话,患者生还的概率起码会增加50%左右。那么这个司机有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承运人发现乘客在乘车的时有分娩或者是突发重大疾病的情况,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而上述案件中的公交司机确实是有救助的行为,他第一时间停车,且拨打了120抢救,但是他没有把患者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急救。 法院认为,公交司机没有尽到最好的救助义务,没有把患者送到附近的医院。最终判决公交司机有一定的过错,判决赔偿8万元,你认为这样的法院判决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