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分子盗墓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 2、在客观方面,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行为。 3、在主观方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损毁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