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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如何处理
释义
    1、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2)、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一、刑事案件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还用开庭吗
    认罪认罚依旧需要开庭。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还用开庭。法院审理的案件,都需要开庭审理,只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并且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仍需依法作出判决,但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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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