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
释义 | 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依法抵扣。 1、视同销售的情况具体如下: (1)视同销售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概念,但范围有所不同; (2)增值税视同销售:终止“扣除投入,产生产出”的增值税链条,如商品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员工福利等,但会计不在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指货物所有权转移,但收入不在会计处理; (4)会计核算的视同销售:是指不产生收入但被视为产生收入。 2、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具体如下: (1)要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即是没有确认收入但发生了费用的视同销售。因没有确认收入,其对应的支出或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要通过“应付股利”科目进行财税处理,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其列支的费用要做纳税调整,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不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即是没有确认收入也没有发生费用,仅在资产项目之间转换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这些非应税项目若属于企业内部项目,会涉及企业资产科目,比如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财税处理,因资产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也没有发生费用,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依法抵扣。但是,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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