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法院裁决生效吗?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部分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不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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