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的缺席判决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下述几种情况: 1.被告不到庭。经人民法院两面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如若被告已经合法传唤两次到庭应诉而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经过一次合法传唤到庭应诉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另定开庭日期,不能缺席判决。 2.原各申请撤诉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3.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原告、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也就是说一审要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注意不公开审理也要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审理。 二、刑事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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