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声明来改变。因此,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声明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社会保险是保障员工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如果员工放弃社会保险,将会对自己的未来生活和医疗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员工不应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 问: 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直接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不缴纳社保费用,是否能够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通过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后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获得的社保补贴利益因给付目的欠缺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