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单位能否合法辞退员工,关键要看录用条件,而非招聘条件 |
释义 | 从法律角度来讲,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合法的辞退员工。 招聘条件往往是面试者能够顺利通过面试的一个标准,比如应聘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等,只有符合招聘条件,公司才会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很多企业还会和员工约定一个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无责任辞退员工。 但是,很多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最终在仲裁阶段都面临了败诉结果,这些企业口中的辞退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比如:员工团队协作意识差,员工工作懒惰,员工与上司对着干,老板不喜欢他,业绩不达标,等等。 那么这些原因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要想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就得有录用条件,而且必须是明确、具体、可量化的。一些主观性的条件很难作为录用条件去考量员工,也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比如到底怎样才算“工作勤奋”?可能就见仁见智了,有人认为每天加班熬夜拼内卷,就属于工作勤奋,也有人认为,只要及时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就属于工作勤奋,还有人认为,只有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才算勤奋。这种主观标准,由于无法衡量,既让劳动者无所适从,也让仲裁员无法判定,所以通常都得不到支持。 但是,如果企业给员工在试用期约定好业绩指标,比如每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那么在进行试用期考核时,就很将争议降到最低,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作出判定。 其次,录用条件一定要事先告知劳动者,并经其签字同意,只有经过劳动者同意,录用条件才能对本人生效。 最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对劳动者对考核一定要及时告知劳动者,经其确认,并保留相关对考核资料。只有这样,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在试用期内随时辞退员工,否则,就属于非法辞退,不仅达不到辞退员工的目的,反而有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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