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未遂怎么样判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贪污罪的未遂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的未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结论:贪污罪的未遂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判定如下。解析:贪污罪的未遂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已着手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贪污罪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未遂是指在贪污罪既遂的基础上,行为人尚未完成全部犯罪构成的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贪污罪未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贪污罪未遂与贪污罪既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是否已经完成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是否已经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全部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全部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未遂。 其次,在贪污罪未遂的认定上,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仍然实施贪污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仍然实施贪污行为,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反之,如果行为人不知情或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最后,贪污罪未遂的认定还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还是为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是为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总之,贪污罪未遂的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已经完成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以及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的目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贪污罪未遂。 结语 贪污罪的未遂可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已着手实施的行为和尚未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来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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