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单位福利房遇征收腾退,职工居住权益如何保障?法院:不可诉 |
释义 | 公房,即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会把一部分房屋分配给国有企业的单位职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单位分房。从法律上来看,是国家和集体将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缴纳租金,因为公房属于单位给职工的的福利房,一般租金比较低。 但由于公房的权属以及居住性质,遇到征收动迁,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居住人所有,北京地区因为房价比较高,公房拆迁涉及利益动辄几百万,并且由于其权属模糊,涉及到家庭几代人的利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诉讼纠纷。 一、案例引入 1999年,为响应国家公有住房改革的号召,A公司制定了《关于公有住房分配的实施方案》,规定该公司“对公有住房实行住房缴纳租赁保证金,以租赁保证金利息抵销房租,退房退还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由于窦先生的父亲具有职工身份,窦父在向A公司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后,开始承租A公司家属院的房屋。窦父去世后,该房屋由窦先生占用使用至今。 202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A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决定收回A公司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窦父所承租房屋在本次土地收储范围内。收到政府通知后,A公司以推进政府的土地收储工作为由要求窦某尽快搬离上述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窦先生在这间房屋里居住了二十几年,眼下却要被赶出去,焦急的窦先生为了寻求专业的意见和解决方案,辗转找到了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王超律师和李梦真律师在了解了窦先生的遭遇和诉求后,迅速组成专门团队,及时制定了应对方案。 二、以案说法 本案中,窦先生及其父亲均系A公司员工,A公司所主张权利的案涉自管公房是窦先生及其父亲基于公司的员工身份,和当时特殊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享受的福利分房,并且是自分房至今居住使用了数十年的公房。因此本案实质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并非A公司所诉的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或者收回国有土地均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窦先生交纳的所谓的租赁保证金,依据当时的工资收入和房屋价值实质就是房屋购房款,仅系在手续上有瑕疵,因此窦先生有权依据政府部门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而A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房屋实际使用权人的补偿,从而从中获利,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窦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公有住房,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内部职工居住使用,是具有单位内部职工福利性质的居住用房,A公司请求窦先生返还案涉房屋,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综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说法 公房是计划经济福利制度的产物,是我们国家房屋供给特殊时代的产物,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福利分房。承租人仅需缴纳极低的租金即可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说,虽都不具有产权,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益也不是今天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承租人所能比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四、律师提醒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广大公有房屋承租人:随着近年来“申请式退租”“危旧楼房改建”“文保腾退”等非征收拆迁性质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启动,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房改政策将房屋买成私产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更多的公房承租人将面临货币补偿、外迁至共有产权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未来的居住生活需求。在公房承租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关键性问题上如若发生纠纷,大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今后的居住生活条件。 五、胜诉判决一览 (一)窦某案 (二)闫某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5号 华腾新天地大厦14层1408 官网:https://www.shangrunlawfirm.com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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