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多少 |
释义 |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为,对行政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这个时效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会再进行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追诉时效可以延长至五年。 一、决定行政处罚最长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应当在二年内作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还能追究吗 对违法行为人所处以的行政处罚在经过6个月的时间时候是还会进行追究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才不予追究;如果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才不予追究。 三、《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有关处罚情况 第六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或者无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0.5倍(其中,噪声超1分贝、pH值超0.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2倍)以下,或者无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0.5倍(其中,噪声超1分贝、pH值超0.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2倍)以下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恶意环境违法的。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以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者以暴力威胁环境执法人员的;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备)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或者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等。 (二)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常见的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引发污染纠纷、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被媒体等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等。 (四)经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后,不按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 (六)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1.5倍(其中,噪声超5分贝、pH值超1.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5倍)以上,或者无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5倍(其中,噪声超5分贝、pH值超1.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5倍)以上的; (七)在高(中)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九)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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