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对环境违法案件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不过,情节轻微的违法案件,比如企业涉嫌污染环境,对企业的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话,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偷电动车牌照怎么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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