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收到罚款到15内到银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有两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