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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什么
释义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指运用行政处罚权力进行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用了五个条文对其进行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以下几类: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我国的行政机关种类众多,大体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同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授权拥有着不同的行政处罚权力。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机关,但是由于实践生活中的丰富性,所以还存在着某些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虽然这些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特别授权时拥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从而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因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除以上两类拥有行政职权从而成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组织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组织可以在得到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除了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组织以外,其他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并且接受委托的组织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转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来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处罚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四、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在《行政处罚法》中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即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有权决定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是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集中实施的是行政处罚权的所有权,因此被集中的行政机关不再拥有该项行政处罚权。3.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权都可以被集中,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被集中到其他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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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