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主体 |
释义 |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立法权的机关不能设定处罚。一些机关、团体和组织混淆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导致行使国家权力的混乱。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这些主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不能超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法律分析 享有立法权是设定行政处罚的前提。但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不是有权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的当然主体,只有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才是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立法权的机关当然不能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的法定性方面,一些机关、团体和组织存在的模糊的认识是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混淆起来。国家权力的授予方式是法律明确授权,凡是法律授权的,即具有某种国家权力: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即不具有某种国家权力。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是,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公民所享有;法律附条件的,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即可享有。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组织,甚至公民个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行使的国家权力,就都是可以行使的。 这就导致行使国家权力主体上的混乱,在行政处罚设权这一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定的行政处罚设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上述主体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定的,即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不能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之外设定处罚。 结语 立法权是设定行政处罚的前提。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非设定行政处罚的当然主体。只有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的机关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的法定性方面,一些机关、团体和组织存在模糊的认识,混淆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混乱,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设权方面问题突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定的行政处罚设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上述主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不能在规范性文件之外设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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