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僵局的含义。公司解散纠纷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僵局,不包括公司因市场原因和财务困境导致的亏损、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公司僵局做出了如下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2、公司僵局的典型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公司僵局的三种典型形态: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里的股东利益包括两个方面: 1、股东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虽然股东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司是否能够正常经营,是否盈利,直接关系到股东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公司经营状况是人民法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2、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难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股东不能基于其投资享有适当的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失。 三、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其他途径包括重新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对外转让,股东收购股份,减资等多种方式,如果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解决公司僵局,人民法院将不会判决公司解散。 在公司解散纠纷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还要注意以下二点: 1、造成公司僵局的股东如果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持股条件,同样有权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因此,即使提起公司解散纠纷的股东是造成公司僵局的股东,公司仍然可以被解散。 2、公司解散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公司欺压问题。例如,在公司某个大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大股东在其他股东均反对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作出符合大股东意愿的股东会决议,持股较少的股东可能受到大股东的欺压。如果大股东不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在大股东的掌控下仍可正常运行,小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时小股东需要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