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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看似相近?实则不同
释义
    
    法条解读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份额为抽象份额
    按份共有虽然存在份额的分割,但是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按份共有的份额,是共有的比例,是一种抽象的比例,并非是对标的物作物理上的分割所确定的份额。因此,按份共有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及于标的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权利内容
    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能,不得超过其份额,不然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利益的侵害。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成立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例如夫妇关系、亲子关系。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就不存在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关系为前提,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但是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如何进行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须判断是否存在共有。如果存在共有,则须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的内容可作为判断共有性质的依据。由于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抽象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具体使用与收益的方法,应由共有人协商决定。
    日常生活中共同共有主要存在的情形:
    一、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1062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注意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不等同于家庭财产。因为家庭财产还包括家庭个人财产。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各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遗产,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也发生共有关系。如果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但按照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当然,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此时不形成共有,各继承人对分割的遗产成立单独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未分割之遗产,全体继承人共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继承人也可以继续共有。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其他共有财产
    家族共有的祠堂、学田、族产等属于共有财产。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作者:毕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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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