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及知识和经验等的匹配度。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让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以便“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肇始于美国证券业,最初只是商业道德义务,之后被行业自律组织提升为行业守则作为软法义务,再之后逐步发展成为法律要求,同时从证券市场延伸至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领域,成为一项普适性的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