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由谁负责? |
释义 |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负责的。《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合同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关于标的风险负担的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二、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快递运输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货物丢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未成立,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于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商品未交付风险就由买受人负担的情况 商品在未交付的情况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况包括有:买受人延迟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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