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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单位的人员退休手续怎么办理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 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审批后的《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二、一些 灵活就业人员 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 1、 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应在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每月1-15日( 机关事业单位 )、1-20日(企业单位)到社保局二楼养老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退休人员凭存折(卡)到农行各网点领取。 3、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在三楼服务大厅打印);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 注:退休人员在 领取养老金 后3个月内,可自带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相片到市社保局一楼社会化服务窗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法律客观:
    


    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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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7: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