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怎么执行 |
释义 | 法院强制执行的主旨是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财产、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规定了执行员的职责和执行程序,包括出示证件、制作执行情况笔录等。委托执行和解时,执行员应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被执行人欺诈、胁迫或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分析 一、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第一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第三步: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时,可以依法发出搜查令,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 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结语 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搜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手段。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制作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职责和委托执行的程序。若受委托人民法院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时,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若和解协议被欺诈、胁迫或一方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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