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限制减刑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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