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佣关系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吗 |
释义 | 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受伤的,一般不可以申请工伤。如果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受伤,一般能去申请,但雇员受伤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雇员需要依法去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一、建筑行业中的劳动关系的分类及区别 当前,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基本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种性质的关系,可统称为劳资关系;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二者作了不同规范,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可以理解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独特类型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要受劳动法特别的规制。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 二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二、临时工受伤工人自身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因工受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在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普遍存在,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们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通常被叫作包工头。因此,雇员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 (2)雇员有无报酬; (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 (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 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 (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 (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 (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 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 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 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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