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及既遂标准。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主体、主观和客观要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进行处罚。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根据《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罚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分析 一、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2、主观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1、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依据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使用伪、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结语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本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会受到双重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虚构或隐瞒事实,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根据《刑法》第195条,对于信用证诈骗活动,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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