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雇工; 2.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 3、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所需材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业主持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表,填报新参保个体工商户报表到其经营地所属的市或区社保局办理。 2、个体工商户办理完参保手续取得企业代码后,持地税登记表到市地税局微机室登记盖章。 3、次月开始到其经营地所属的区地税局缴费。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自愿选择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两个档次之一缴费。缴费比例:20%。(个体工商户业主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为8%,同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按12%比例缴费。 法律依据:《社保法》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