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曾经我办了一个涉案人员很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子,在该案中,经过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后,我的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同样,其他的当事人大部分也都签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但是,到了法院后,法官认为虽然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但是退赃退赔的金额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要求被告人增加退赃退赔的金额,如果不能全部退赃退赔的,不会采纳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最后我的当事人已经退赃退赔全部得到缓刑结果,但是有部分被告人没有退赃退赔,没有判缓刑。 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不代表法院最后会按照这个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来判决。法院还是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因此,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了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不要认为这就是最终结果。等案子到了法院的时候,及时联系法官,看看还需要做哪些补充工作,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