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这是两者行为的本质区别。前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有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已有的根本目的;后者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其根本目的是使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与所有权脱离,有返还的意愿。 2、侵害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后者对象只限于单位资金。 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后者则是在一定时间内侵犯了公司、企业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未侵犯处分权。 4、客观方面的手段有所不同:前者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非法侵占且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而呈多样化特点,如: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 (1)侵吞本单位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比较常见的形式,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暂由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本单位公共财物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等; (2)盗窃本单位财产,指行为人利用职务提供的便利,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商场售货员、出纳窃取自己经管的货物、货款; (3)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此,骗取不应局限于行为人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如出差人伪造工资帐薄,多报,多领劳务费用等; (4)其它手段,指除上述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外,使用其它方法侵占单位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等。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做他用,即改变本单位公共资金的合法用途转作他用的行为。 如果A确实将此笔佣金占为已有而且公司财务也将此款做帐已经做了,本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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