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有保障吗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种情形: 第一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与之前履行的劳动合同相比要低,那么此时劳动者提出不续订,此时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不能归结于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上可见,《劳动合同法》排除了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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